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補,222,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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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2號
再審原告 蔡山川
再審被告 蔡新巖
蔡錫輝
王水樹
紀政成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蔡新巖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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