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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王紹勳
被 告 涂雅真
被 告 涂丁已
被 告 涂金印
關係人即
被代位人 涂水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雅真、涂丁已、涂金印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註:原告雖於起訴狀附匯票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惟係憑票支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並非支付給本院。
上述匯票,原告應另具狀聲請發還】。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8,180 元【註:嘉義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7,800 元。
其中被告涂雅真所有同段00263 建號建物占用108 地號土地面積80.21 平方公尺;
另被告涂丁已及涂金印所有同段00008 建號建物占用108 地號土地面積52.89 平方公尺。
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該核定為1,038,180 元《計算式:(80.21 ㎡+52.89 ㎡)7,800 元=1,038,18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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