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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曾瓊慧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被 告 東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8,241元(以原告起訴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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