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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張雯峰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6年4月5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原判決於106年3月22日開第一庭即於106年4月5日宣判,啟人疑竇。
又被告於相關訴訟事件中洩漏原告之健檢報告、醫師診斷證明書等個人資料,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民法第184、195條。
且原審未先詢問是否意調解或和解,即進行審判,爰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5項);
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
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
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判)。
三、原告以:「㈠、被告於國立嘉義大學就原告之申訴事件任申訴評議委員兼主席後,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行政訴訟及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89號侵權行為訴訟事件中任該訴訟被告之代理人,違反迴避之義務。
㈡、被告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號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訴訟事件及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89號侵權行為訴訟事件中,漏洩原告之個人資料,而認被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4項及律師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請求損害賠償」,嗣經本院審理後,就上述爭議事項,逐一論述,認被告並無違反迴避之義務,亦無違法洩漏原告個人資料,而駁回原告新台幣60萬元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是本院已就原告之請求全部為判決,並無脫漏之情事。
又本件亦非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列應先調解之訴訟事件,且事先調解與否,亦非得據予聲請補充判決之事由,故本件並無得據以補充判決之事由,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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