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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呂秀真
被 上訴 人 何永龍
彭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裁判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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