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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黃義峯
被 告 黃順仁
被 告 陳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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