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訴,380,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李圳柏
被 告 李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