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訴,388,2018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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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黃郁峯
陳淑珍
被 上訴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02,723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3,3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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