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訴,48,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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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林模憲
原 告 楊林淑女
原 告 鄭林淑雲
法定代理人 鄭光立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傑律師
被 告 張逢春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陳報林模憲、楊林淑女、鄭林淑雲等三人歷次取得坐落於嘉義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各次取得權利範圍、取得時間及取得原因(註:繕本逕寄給被告);

及提出上述大林鎮平林段2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原告應就被告主張抵銷之抗辯及所提出之被證2 遺產分割協議書、被證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2 號民事判決、被證4之地價稅繳納證明書與房屋稅繳納證明書、被證5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521 號行政判決等資料,補具狀說明有無其他意見(註:繕本逕寄給被告)。

被告應製表說明林彝憲之遺產已經分割的部分及尚未分割的部分(註:繕本逕寄給原告);

並陳報林彝憲之繼承人及繼承系統表暨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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