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訴,592,2018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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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慶武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選堂
法定代理人 邱寶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420 元【計算式為:公告土地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拆除面積(86.03+ 104.41)平方公尺=1,047,42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7,0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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