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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樊天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瑄 年籍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林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8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裁定限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且前開裁定業於107年10月12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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