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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3號
原 告 舒森泉即舒美商務汽車賓館
訴訟代理人 舒楚昀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李政昌律師
被 告 叁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承棟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吳佳融律師
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發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兩造依附件所示提出狀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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