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訴,807,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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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7號
原 告 蘇愛絲
被 告 劉采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8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陳報請求被告提出禾琝內衣專門店自99年度迄今之盈餘分配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日記帳及總分類帳供原告查閱,其中所稱之「99年度」係指自99年之幾月幾日起?;

另所稱之「迄今」,係指至何年何月何日止?【註:請將繕本逕寄給被告】。

被告於收受原告前項繕本後,應於七日內就原告上述請求及是否能提出前項資料供原告查閱,具狀補充陳述意見;

如有無法提出之部分,應說明為何無法提出的理由【註:請將繕本逕寄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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