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訴,809,2018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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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林金葉 住台南市○○區○○里○○000號之7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英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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