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0號
原 告 陳意生
被 告 左克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變更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中擔保債權總金額欄關於「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限額新臺幣2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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