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蘇炳璁
被 告 黃冠彰
被 告 黃俞甄
被 告 黃祉璇
被 告 黃秀眞
被 告 黃秀月
被 告 黃博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107年3月30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補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暨土地異動索引資料;
及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00號、嘉義縣○○鄉○○村00號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全部)暨建物異動索引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