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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閔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胤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5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7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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