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吳尚義
林春源
張國長
林增雄
賴振源
林良安
林增淵
林瓊珠
上列 八人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複代 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許文科
許謙治
許錕治
上列 三人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何順添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原告吳尚義等八人與被告許文科等四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3,46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63,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376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3,468元,尚欠新臺幣72,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