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重訴,1,2018110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許文科
被上 訴人 吳尚義
林春源
張國長
林增雄
賴振源
林良安
林增淵
林瓊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92,222 元【計算式:335 號土地占用面積2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2,367 元/ 平方公尺=2,472,074 元;
336 號土地占用面積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1,367 元/平方公尺=4,020,148 元。
兩者合計6,492,222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