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李蔣素玉
李武雄
李天行
李劉杏
李長興
李美瑢
林麗津
林敏哲
呂李秋菊
李曉芳
李曉玲
劉秀菊
李建賢
李建寬
李建儀
李忠信
林武儀
林山中
林武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
被 告 李素鸞
法定代理人 周惠慧
周秀賢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劉昆銘律師
被 告 周秀賢
李俊德
李錦樑
李書帆
抵押權人 林德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第15行內關於「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F部分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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