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6,重訴,16,2017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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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振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義發、陳美惠即宏泰木材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該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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