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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傑律師
江冠瑩
被 告 呂芳瑛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芳華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芳枝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明寬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明璋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仁義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仁謀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仁德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翊菁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佳餘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福壽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文光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廣志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文薰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蔡瑞美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蔡瑞治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蔡孟吟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梁窈菱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梁絢斐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蔡采秋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蔡佩螢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蔡佩蓁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蔡宗霖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瓊玉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璧月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永宗
被 告 呂文泰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楊料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昆錚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素珠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振忠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振勇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振明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圖南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若溱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國雄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國治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秉文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黃君江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佩珍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佩香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焌豪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金可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琇玲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琇蕾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琇娟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勝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勝全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勝富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勝福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張楊美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李楊素珠呂即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楊素連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呂瑞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張呂伴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冠賢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秀良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徐振豪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趙守仁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廖文彬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鑫鏢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馬黃麗綢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蔣黃梅花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商綉琴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泰利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柏安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俊豪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蔡錦玫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商譽齡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商毓銘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商玉燕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商國書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商國泰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阿參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葉黃錦市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黃伯棉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黃秀桃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長卿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文興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建彰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瓊儀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榮光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黃桂枝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秀鑾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忠勳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林廷䔗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林卲聰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碧娟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碧真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銘恭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東興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銘宸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武憲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照玉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淑媛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淑慇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慈娓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蘇呂月嬌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林呂月英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呂月梅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梅雀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培源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培欽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美秀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靜怡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佳惠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容佩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宗翰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培楣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銘芳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旻璟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怡澤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蘇呂秀卿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木雄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榮祥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榮勝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秀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蔡黃秀鑾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林黃秀珍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秀惠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呂玉女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建宏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建翰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淑香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仁祥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保岳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保宗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保宜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保長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信治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信華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蘇其真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蘇成琛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蘇成璋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蘇培森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晃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志賢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志興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慧齡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黃焉麗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政務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圓生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奇哲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月珠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月淑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月桂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慧姬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慧貞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慧敏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玲美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士瑛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明德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新民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森地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登良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松茂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封君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碧珍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碧芬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維銘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凌姿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梅桂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宗錁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斌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啟彰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順安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秋菊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吳菜甲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梁進傑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蔡吳玉蒼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品毅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李仁杰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李擷瓔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李仁憲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李淑芬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李仁侃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李仁寬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侯宜秀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秀琴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文達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文峯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文正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青霞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文忠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秀珠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秀玲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文才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瀛彬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青玉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瀛義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劉時睿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劉時瑋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劉時聞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蔡淑嬪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何淑梅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人豪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人傑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宥瑩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美玲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幸惠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尤敏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尤莉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侯月娥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賴鴦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麗美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聰雄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聰坤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聰順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周侯桂枝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陳金葉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伯如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嫊錦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玉芬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瑛芳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世菁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世璘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本憲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建元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本宗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李幸娟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李宗憲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李昭慶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涂惠卿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涂朝銘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涂朝和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兼被告涂良達之承受
訴訟人)
被 告 涂益豪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佳成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世恩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炳宏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炳琨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炳傑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玉葉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良波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富凱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良文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素貞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惠欽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惠淵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惠智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惠景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黃玉女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家卉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祐誠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哲源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玉階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莊聯品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莊碧霜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林莊碧媚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葉不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添財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金就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健生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一斌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林秋絨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一男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建明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雅娸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怡甄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如君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惠珍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惠玲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顏健昌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李秀鳳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國振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陳枝雲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艽鋒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琇伊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綉其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嘉姻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玉雪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玉琴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顏欣漢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洪慧君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麗美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麗香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麗霞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麗慧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世文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麗足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世武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龔淑敏即被告龔顏英嬌之承受訴訟人即呂扱之法定
繼承人
被 告 龔淑綿即被告龔顏英嬌之承受訴訟人即呂扱之法定
繼承人
被 告 龔金和即被告龔顏英嬌之承受訴訟人即呂扱之法定
繼承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龔淑勤即被告龔顏英嬌之承受訴訟人即呂扱之法定
繼承人
被 告 龔淑靜即被告龔顏英嬌之承受訴訟人即呂扱之法定
繼承人
被 告 龔淑香即被告龔顏英嬌之承受訴訟人即呂扱之法定
繼承人
被 告 顏英雀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呂秋香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林呂春葉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信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榮芳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賴呂閨秀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黃月浣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江榮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惠美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佳俊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添敏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金柱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國財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國良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侯品戎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陳桂英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龍源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玉葉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良彬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呂明飛
被 告 呂憲章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梓榮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佳宸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秉軒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清淵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嘉和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李麗美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志仁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宜臻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沛恩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素瑩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涂吳阿玉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嘉村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珈綾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銘進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添富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春梅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玫穎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瑞桃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瑞芹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詠壬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詠能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許楊寶珠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康太郎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康阿秀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施康秀美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康太平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康秀蕊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康鄭有晴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康楚業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康智傑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康榛芸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孫建華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孫嘉承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龎曉玲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永成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茂彰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美杏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美華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俊緯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慎颺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佩珊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晏薰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婉汝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驊剛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許萬枝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許俊鴻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許雅玲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許蘭芬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秋明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亮興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亮孺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周不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玉燕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玉蓮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秀枝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宏昇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秀琴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秀娥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清煌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王照欽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王照燦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王照統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忠信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鈴雪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雅雯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振發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英蘭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瑞敏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俊男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俊河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俊雄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朝良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朝榮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秀梅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志聰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志堅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崇敬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崇欽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秀鈴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呂碧玉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憲卿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江龍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江河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楊葉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呂麗娟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素賢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光男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語慧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威霖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靜雯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靜芬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靜娟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高田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周柯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岳勳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俊潁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愛珠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洪鐘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雅萱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欣祐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嫊美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嫊金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美珠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美俐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郭謝英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謝秀玉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謝榮基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謝榮治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謝榮發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茂森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茂盛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茂源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林黃秀鳳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王黃素珠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陳秋良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仁洲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美珍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美芬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仁誠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俊章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吳秀美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孟儒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玥蓉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梅花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梅芬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梅玉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楊王蒼森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陳呂盡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冠輝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陳玉琴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莉真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進福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黃圭銓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李玉蘭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文熙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惠娟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呂惠珍即呂貫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康義忠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被 告 康郁芬即呂扱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涂良達之部分,應由涂朝和承受訴訟;
被告龔顏英嬌之部分,應由龔淑敏、龔淑綿、龔金和、龔淑勤、龔淑靜、龔淑香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此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具狀起訴,請求判決將兩造共有坐落於嘉義縣○○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6755平方公尺,予以分割。
惟查,本件共有人,其中被告涂良達於107 年10月19日死亡;
另被告龔顏英嬌於107 年10月14日亦已死亡。
而繼承人於被告涂良達、龔顏英嬌死亡時,未立即具狀向本院陳報,且於得為承受訴訟時,亦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故本院於107 年12月11日所為之106 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之正本,就被告涂良達及被告龔顏英嬌之部分,迄今仍然無法送達。
三、再查,被告涂良達之法定繼承人為涂惠卿、涂朝銘、涂朝和、涂益豪等四人,其中涂惠卿、涂朝銘、涂益豪等三人已經聲明拋棄繼承,僅由涂朝和一人繼承。
另查,被告龔顏英嬌之繼承人為龔淑敏、龔淑綿、龔金和、龔淑勤、龔淑靜、龔淑香等六人,均無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之情事。
上情有原告108 年2 月20日民事陳報狀所附之涂良達、龔顏英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可參;
並另有原告108 年2 月27日民事陳報狀所附之本院108 年2 月22日嘉院聰家108 年度倫字第103 號函文載明可佐。
因此,本件被告涂良達之部分,應由涂朝和承受訴訟;
另被告龔顏英嬌之部分,應由龔淑敏、龔淑綿、龔金和、龔淑勤、龔淑靜、龔淑香等六人承受訴訟。
四、本件承受訴訟人涂朝和、龔淑敏、龔淑綿、龔金和、龔淑勤、龔淑靜、龔淑香等七人於收受本院107 年12月11日所為之106 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判決正本後,如對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有異議或對於判決之內容有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於20日內即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
如果逾期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院即核發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給原告或其他聲請人,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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