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亡,18,2018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溫○○


相 對 人 溫汪玉惠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溫汪玉惠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溫汪玉惠(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縣○○○鄉○○村○鄰○○○○○○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失蹤人溫汪玉惠為母女關係,失蹤人於民國98年3月1日失蹤後,迄今已逾9年,為此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失蹤人現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核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實在。

㈡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健康保險紀錄及勞工保險紀錄,查無失蹤人之健康保險紀錄及勞工保險紀錄,有前揭保險紀錄查詢頁面附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4項規定甚明。

又上開規定,於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條第3項所明定。

準此,本院既准對於失蹤人溫汪玉惠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