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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蘇子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林文鐘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地法院管轄: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失蹤人林文鐘(男),原住嘉義廳嘉義西堡外溪洲庄四百四番地,後於昭和17年2月13日(即民國31年2月13日)居於臺東廳臺東郡臺東街知本字知本二百九十六番戶ノ四,有手抄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23、26頁)在卷可憑,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死亡宣告,依前揭說明,尚有未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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