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亡,7,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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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龔全立

代 理 人 蘇明道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一○四年度亡字第十號宣告龔全立(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
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龔全立於民國88年7月中旬離家後,因多年未與家人聯繫,致聲請人家人誤認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104年度亡字第10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惟聲請人現尚生存,爰依法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5年1月29日以104年度亡字第10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於99年11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乙情,業經關係人即龔全立胞妹甲○○當庭指認無誤,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
是聲請人現尚生存,惟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宣告其已死亡,即與客觀事實顯有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前揭死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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