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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沈維倫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傑律師
被 告 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賜輝
訴訟代理人 蔡瑋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O七年度易字第七三一號背信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涉有背信等犯罪嫌疑,經本院一O七年度易字第七三一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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