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司,13,2018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鼎佑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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