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司,4,2018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快取寶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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