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司,8,2018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代 理 人 李育真

李金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龍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 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