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司促,1494,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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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債 權 人 蔡婉薰
上列當事人與林絲誼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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