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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
原 破 產
管 理 人 姜言馨會計師
代 理 人 廖健智律師
相 對 人
即 破產人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豐榮
監 查 人 蔡孟昭
李守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換破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人之破產管理人應由姜言馨會計師撤換為鄭鴻威律師,並於本裁定確定後辦理後續交接手續。
理 由
一、本件原破產管理人姜言馨會計師於110年12月22日具狀表示因年事已高,且本件涉及相關銀行收付款、餘款、工程款,擬欲辭任本件破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8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人尚有相關債權爭議尚待釐清,雖原破產管理人已完成部分分配表,並聲請本院核定,然尚未經本院核定,且有後續債權人分配問題,仍有程序需進行,原破產管理人既無意願繼續擔任,並有辭任之打算,難期積極有效處理後續破產程序。
復審酌原破產管理人年齡業已97歲,其自陳其體力與精力已不堪負荷,應屬可採,又本件破產財團之爭議債權至110年5月迄今,破產管理人並未提出正式訴訟或以其他方式確認該債權是否屬於破產財團所有,對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有不利之影響,自有撤換破產管理人之必要。
經本院審酌上開情事,依職權撤換破產管理人。
三、經本院詢問,鄭鴻威律師表明有意願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查詢,其有數年民事訴訟經驗,本院審酌其能力自堪擔任破產管理人,爰選任其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進行後續破產程序,並請原破產管理人於本裁定確定後與其交接相關程序事宜。
四、另原破產管理人聲請本院就其於110年11月1日(本院收文日)所提出之分配表核定聲請,本院將於審酌後,另為妥適之裁定,併此敘明。
五、依破產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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