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家繼訴,27,20200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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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
原 告 陳嫈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被 告 林展平

林珊君

林巖郡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華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所示「編號6 至編號12投資之富喬、彰銀、台企銀、玉山金、兆豐金、誠創、達能之股份,由兩造按附表四應繼分比例分配」,應更正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所示「編號6 至編號12投資之富喬、彰銀、台企銀、玉山金、兆豐金、誠創、達能之股份(含股息、股利等孳息),由兩造按附表四應繼分比例分配」。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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