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傅素蓮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丁詠純律師
邱皇錡律師
被 告 黃典
李文進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叔芬
被 告 林天強
林倉義
林倉得
李慶福
李冠賢
賴啟賢
賴溪隆
賴火杉
賴永欽
賴榮崑
林塗富
李順卿
李堃赫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冠云
被 告 林豐裕
林明坤
林明雄
賴忠賢
賴宗亨
賴敬文
賴盈勳
賴奇佑
賴春吉
張德芳
王誌誠
王明昇
兼上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王祖祐
被 告 李龍飛
李龍鐘
兼上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龍鎮
被 告 林志乾
賴木生(即賴溪良之承受訴訟人)
賴雅平(即賴溪良之承受訴訟人)
賴玉仙(即賴溪良之承受訴訟人)
賴世瑋(即賴溪良之承受訴訟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金葉
被 告 賴百祿
李正雄
李金雄
賴承宇
王祖祐
賴明良
賴樹根
訴訟代理人 賴再興
被 告 賴玉松
賴信堯
鐘芳時
鐘加恩
鐘志強
訴訟代理人 鐘賴花子
被 告 賴淑娟
賴元湑
鐘傳閎
賴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附表二編號12中關於「王昇」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明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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