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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4號
原 告 凃義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件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8年4月9日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遵期補正,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惟抗告人於原法院為裁定之當日已經補正,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108年4月9日裁定當日,抗告人已提出聲明狀補正請求選任被告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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