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訴,597,2020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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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秀玲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貴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盈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清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67,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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