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陳美伶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代理人 吳晉輝
被 告 林王花
林福文
林福凉
林福助
林寬弘
林寬堂
林泳宏
上列七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109 年6 月17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