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72號
原 告
即
反 訴被告 宮蒂國際綜合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琴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即
反 訴原告 張長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