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訴,784,2019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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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蘇于琇
被上訴人 黃美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溫室暨設備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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