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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沈陳秀姬
被 上訴人 陳秋菊
林淑女
○○○
陳居鴻
陳彥文
施以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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