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訴,843,20190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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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葉茂彬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聲 請 人 賴成友

賴元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相 對 人 賴成再
賴成烈


葉明和

高振益
周淑英

陳昭亘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莊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812地號土地編號B部分,關於分割後之所有權人欄位「分歸原告賴元善、賴成友取得,並依賴元善、賴成友各1/5、4/5之比例保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分歸原告賴元善、賴成友取得,並依賴元善、賴成友各4/5、1/5之比例保持共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一北斗段812地號B部分關於分割後之權利範圍欄位「賴元善5分之1、賴成友5分之4」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元善5分之4、賴成友5分之1」。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813地號土地關於編號D部分面積(㎡)「87.73」之記載,應更正為「87.8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內容及判決附圖,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及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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