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訴,860,2019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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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陳秀琴
被上訴人 陳環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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