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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5 號
108年度選字第15號
原 告 張貴忠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建強
被 告 王焜玄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
呂承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 年度選字第5 號當選無效事件與本院108 年度選字第15號當選無效事件,應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上述規定所稱之訴訟標的相牽連,乃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選字第5 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張貴忠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王焜玄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嘉義縣議會第19屆第6 選舉區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
另查本院108 年度選字第15號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建強亦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被告王焜玄就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嘉義縣第19屆議員選舉第6選區議員之當選無效。
因上述兩案件之訴訟,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共通性及牽連性,因此,本院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規定,命合併辯論及合併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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