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重訴,87,2018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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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黃俊豪 台北市○○○○路00巷00號


被 告 黃顯慶
朱黃美雲
黃嘉瑞
黃俊龍
黃瑞虎
黃宗輝

黃宗德

黃宗本

黃庭棟
黃泰元

黃文通
黃金生

黃宇苓
孫林淑蘭
林博仁

黃憲堂
黃文誼

黃文璋
黃文慧
黃顯斌

黃文宏
黃仁澤
黃韻璇
黃瑞豪

黃柏翔
龔文政
黃淑貞

黃淑玲
黃麗娟

黃明政

黃麗惠

黃國榮
黃憲璋
黃文峯
郭黃惠美
黃幸惠
黃淑惠
陳黃秀英
黃秀琴
黃淑珍
黃秀珍
黃林淑眞
黃崇泰

黃柏諺

黃崇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5,37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持分土地價值為準,計算式:(2×21,000+2,308×17,556+227×21,000+240×21,000)×7/48=7,345,37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3,765元,扣除已繳之1,000元外,尚須繳納72,7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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