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7,除,71,2018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東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德昇律師
代 理 人 陳佳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9月2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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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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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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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959-85ND000960       │股票    │2     │2000  │股東戶號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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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963-85ND000964       │股票    │2     │2000  │股東戶號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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