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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東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德昇律師
代 理 人 陳佳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9月2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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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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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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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959-85ND000960 │股票 │2 │2000 │股東戶號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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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963-85ND000964 │股票 │2 │2000 │股東戶號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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