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即
異 議 人 劉奇能
被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何守銘
參與分配人
即
債 權 人 謝兆鎮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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