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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44號
抗 告 人 賀建中
相 對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繆卓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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