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8,事聲,45,2019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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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45號
抗 告 人 連振逢 現於嘉義縣○○鄉○○○村0號(嘉義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調解,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號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45號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裁定駁回異議。
抗告人對於本院108年9月16日駁回異議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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