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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侯德人檢察官
代 理 人 吳柏慶檢察事務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垂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垂勳(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市○區○○里○○路00號之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林垂勳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林垂勳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法院。
理 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4月22日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列為失蹤人口登記在案,失蹤人林垂勳失蹤時已逾80歲,迄今已逾3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影本、嘉義市東區衛生所函文影本、嘉義市西區衛生所函文影本、嘉義市殯葬管理所函文影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函文影本、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函文影本、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函文影本、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函文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林垂勳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就醫紀錄、入出境資料,均查無失蹤人林垂勳之相關資料,有查詢紀錄2份在卷可稽。
另本院依職權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詢有關失蹤人林垂勳之協尋結果一事,據該分局於108年8月2日以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075977號函覆自105年4月22日通報為失蹤人口協尋,至今未尋獲等語,有該分局函文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稽,經核均與聲請人主張相符,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從而,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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