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群哲
陳信漳
呂政鑫
相 對 人 𦬊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又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王昱文」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王昱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王昱又」誤載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王昱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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