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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志偉
相 對 人 陳育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院107年度全字第46號)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所為之107年度全字第46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鈞院107年度全字第46號裁定後,原因業已消滅,請求撤銷前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語,並提出和解筆錄為證。
經本院調閱107年度訴字第413號、107年全字第46號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1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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